發布修正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」【發布日期:2017-07-13】
衛生福利部(以下簡稱衛福部)於本(13)日發布修正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」,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施行更加明確。
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於103年8月13日發布修正全文28條,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103年12月10日、104年2月4日及12月16日修正部分條文,衛福部於105年2月24日預告其施行細則修正草案,預告期間接獲許多修正意見及建議,參考各界意見調整草案內容,於9月13日再次辦理預告。
本次修正歷經兩次預告徵詢意見調整後,於今日發布全文共31條,主要修正內容為:修正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之意涵;增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定義;修正食品業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證明文件;增列食品器具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品名、淨重、容量及原產地(國)與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位置、方式、日期及字體等標示規定;要求需再經改裝、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之食品、食品添加物及食品用洗潔劑,輸入時應至少有品名、廠商名稱、日期等標示,或其他能達貨證相符目的之標示或資訊供為辨識,並應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等規定。
本次修正內容詳細資訊,歡迎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、衛福部網站「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」下「最新動態」網頁或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「公告資訊」下「本署公告」網頁查詢。
轉載來自: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