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食品藥物管理署發布訂定「輸入禽畜動物肉類產品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現行規定為輸出國檢疫證明(或健康證明)正本提交防檢局,正式施行後,須申請一式兩份,一併提供食藥署邊境查驗。
二、公告重點:
(一) 輸出國主管機關簽發官方證明文件並規範載明事項 。
(二) 依產品類型分兩階段施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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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則號列HS Code |
施行日期 |
第一階段 |
02、0504及1601項下 生鮮、冷藏、冷凍、調製及保藏禽畜動物肉類產品 |
111年10月1日(簽發日) |
第二階段 |
1602項下 禽畜動物肉類罐頭產品 |
112年7月1日(簽發日) |
三、管制措施及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:食藥署官網►邊境查驗專區►禽畜肉品管制措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