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提供食品輸入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參考,輸入業者可依營運模式及特性,自行評估適用之食品安全監測計畫,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「食品輸入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指引」(如附件),請 查照。
說明如下:
依據衛生福利部105.04.21.公告修正「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、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」公告具有商業、公司或工廠登記之食用油脂、食品添加物、特殊營養食品、黃豆、玉米、小麥、茶葉、
澱粉、麵粉、鹽、糖及醬油等12類輸入業者自106年7月31日起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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