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、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
【發布日期:2018-09-20】
衛生福利部107.09.20.公告修正「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、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」,修正對照表、簡表說明及QA問答集 (如附件檔案)。
修正如下:
擴大要求指定規模食用油脂等33類食品業者即日起分階段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辦理強制檢驗。
105年已公告實施17類食品業者,本次公告修正新增16類食品業者,包括「農產植物、菇(蕈)類及藻類製品」、「肉類加工食品」、「乳品加工食品」、「水產加工食品」、「嬰幼兒食品」、「蜂產品食品」輸入業者;「農產植物、菇(蕈)類及藻類製品」、「麵條、粉條類食品」、「食用醋」、「蛋製品」、「非屬麵粉、澱粉之農產植物、菇(蕈)類及藻類磨粉製品」、「調味品」、「烘焙炊蒸食品」、「營養補充食品」、「非酒精飲料」、「巧克力及糖果」、「食用冰製品」、「膳食及菜餚」、「餐盒食品」、「其他食品」製造業者,應分期程實施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辦理強制檢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