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107.06.26.公告修正「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」,修正對照表、問答集(更新)及實施規模期程(簡表說明)如附件檔案。
新增下列業者:
一、具商業登記、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「農產植物、菇(蕈)類及藻類製品輸入業者」。
二、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3千萬元以上之「其他食品製造業」。
三、達三家以上非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獨立門市之連鎖品牌,且資本額3千萬元以上之「餐盒食品之販售業者」。
自108年1月1日起分階段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、電子申報及使用電子發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