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107.05.01.公告訂定「水產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檢送公告、總說明、逐點說明及法規條文(如附件)。
本規定實施範圍:
產品含水產動物類含量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水產加工食品製造、加工、調配之業者。
達下列規模之水產加工食品業,自規定發布之日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:
(一)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其相關規定,須辦理工廠登記,且食品從業人員五人以上者。
(二) 辦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,食品從業人員五以上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