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發布訂定「食品衛生物衛生標準」
一、衛生福利部發布訂定「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」,並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,檢送該部109.10.06.衛授食字第1091302252號函,發布令、總說明、逐條說明及Q&A(如附件)。
二、本標準整併「一般食品衛生標準」第5條有關微生物之規定,並取代現行罐頭食品類、冰類、嬰兒食品類、冷凍食品類、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、飲料類等微生物衛生標準及乳品類、生食用食品類、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類及液蛋等共10種衛生標準,並配合本標準之實施日同步修正或廢止。
三、罐頭食品重點:
1. 罐頭食品衛生標準:經保溫試驗(37℃,10天)檢查合格:沒有因微生物繁殖而導致產品膨罐、變形或pH值異常改變等情形。
2. 罐頭食品未要求須採樣計畫。
四、附表擷取如下:
食品品項 |
微生物及其毒素、代謝產物 |
限量 |
1乳及乳製品類 |
經保溫試驗(37℃,10天)檢查合格:沒有因微生物繁殖而導致產品膨罐、變形或pH值異常改變等情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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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6罐頭食品:保久乳、保久調味乳、保久乳飲品及煉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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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嬰兒食品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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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5罐頭食品:其他供直接食用之嬰兒罐頭食品,如:液態即食配方奶,肉泥、水果泥、蔬菜泥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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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包裝/盛裝飲用水及飲料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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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8罐頭食品:罐頭飲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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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其他即食食品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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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4本表第1類至第5類食品所列以外之其他罐頭食品 |